《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因此,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以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应,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这就是说行政复议人在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可以再向上一级反映,由上一级机关实施监督。这就是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回答,谢谢你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