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提起公诉以后,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又犯了新的罪行,是当时审判的法院中止审理还是由当时审判的法院退回到当案发地的检察院(或者当地检察院再退回到当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亦或是当地检察院起诉罪犯,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发现新罪以后,应该当如何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法发现新罪的诉讼程序处理,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将屈某涉嫌抢劫案退回检察院(检察院也可以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待检察院将屈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补充起诉后并案审理。若三个月审理期限将届满时未能补充起诉,检察院应建议延期审理,法院可以同意。如有必要,法院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或者先行判决。

律师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发现新罪后  检察院应补充起诉 

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避免重复审判 、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考虑,司法解释要求一般不能在明知有后罪的情况下先行判决,而应将前后罪合并审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这充分表明,法院并非必须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而应视情况不同作相应处理;先行判决并不违法,并未绝对禁止。

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由于本案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不需要补充侦查、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起诉,故A区检察院可以在合适时间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从而解决法院的审理期限难题。根据实践经验,经司法机关协调配合,A区检察院尽快将屈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补充起诉至A区法院,A区法院在三个月内(不延期审理、不延长审理期限)将屈某涉嫌抢劫、故意毁坏财物两案审结是完全可能的。

此外,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难看出,即使法院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一次或者两次延期审理的建议,申请延长审限获得上一级法院批准,其程序仍稍显冗长、繁琐。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和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补充侦查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还宜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如此则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先行判决的情况发生,且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发现新罪后,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罪犯因为涉嫌犯新新的罪行而重新归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阶段,导致罪犯前一个案件暂时开不了庭,不能以种种原因中止审理,不将新的案件退回到当地检察机关,而是应该在继续审理此案件的同理告知当地检察机关再补充起诉的相关事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延期审理或者向当地上一级的法院申请延长审理的期限,或者也可以先行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