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中,要进行经常地、大量的询问证人,开展调取证据活动,这种证据是七种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查明犯罪整个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从一定意义上讲询问证人的成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获取证人证言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的优劣。所以,询问证人并取得扎实可靠的证言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询问证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略谈管见。首先,要掌握证人的特点,做到心中有数。在一个案件中,有复杂案件中的证人,也有简单案件中的证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同时又是证人,其供述作为证言使用。就证人本身的情况而言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他们当中,有的是干部,有的是农民;有的学历较高,有的学历较低;有的年龄大,阅历深,有的年龄小,阅历浅;有的性情和善,有的狡猾诡诈,诸如此类,不一而足。针对证人中这种千差万别的现象,如果办案人采用一种询问模式,要想获取具有相当证明力的材料是非常困难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对方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因人制宜地进行询问,才有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如:有的可采用"单刀直入"式,有的可采用"侧翼迂回"式,有的可采用"重重包围"式;有的可采用"敲山震虎"式;有的须"热处理",有的须"冷处理"。正如《孙子兵法》中所说,"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其次,在询问证人、调取证据过程中,办案人员要底气充足,坚定信心。一般来讲,办案人员在同证人谈话之前,将所要询问的内容心中已大体有数,对证人本身的情况也已有了大体了解。询问之始,办案人员的态度应采取不卑不亢,沉着冷静,使对方感到气质佳,亲和力强,使之在这种可敬可亲的情感变化中感到,接下来将要进行的谈话是严肃认真的,对办案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马虎从事、调蛋撒谎。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主讲人要及时进行谈话切入。可先从明确办案人的身份说起(可随之亮一下《执行公务证》),接着交代询问的目的,可引述有关法律条文,提出正面要求。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对作伪证和隐瞒事实的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然后指出所要证明的方面,及有关情况,当然所指出的方面和有关情况不能具体讲,更不能简单地将我们所掌握的材料,一古脑儿谈出来,只让对方回答"是"或者"不是",以免造成先入为主,使证据失去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