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驾车在十字路口撞到闯红灯的小李,交警部门制作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认定小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小王不服,以“行政认定行为错误”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但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还可以作为交通刑事案件的证据,但也仅仅是证据,法院有权利决定是否采信。因此,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因为它只是证据,而不是行政认定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