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没有过错,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

2当事人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即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违法行为的存在是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

3有损害后果。

如果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仅仅对交通安全造成了威胁,而没有产生实际上的损害后果,则当事人谈不上对事故责任的承担。

4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事故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亦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事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是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这里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已经调解的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