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因在建筑工地受伤,左腿股骨劲骨折,现做的镙钉内固定术,右足除拇指外全部粉碎性骨折,住院10个月,现右足所有指拇不能自主动弹.请问这所有赔偿应如何算,依据是什么?一、依据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七级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i)九级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j)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你说的情况,如果右足其它四趾功能丧失,可以评定为七级伤残,骨折后行内固定,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否则为十级伤残。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