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地方我们经常听见期间这个词,例如节假日期间、诉讼期间、侦查期间等等,法律方面的期间主要是指法定的和制定的期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期间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非在个别的情况下期间是由人民法院的制定的之外,很多时候都是以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内容为法定的期间的。

一、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二、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意义

1、有利于增强公安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做到及时、准确、合法地处理案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2、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拘代侦、以捕代罚、久押不决等违法现象发生。

3、有利于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保证他们能够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免遭讼累。

4、有利于加强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

除了规定了期间的计算还规定了传票和其他相关诉讼文件的送达,不过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主要是法定的期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指定的期间,依法按照期间的规定可以提高办事办案的效率,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及时惩治和对受害人员的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