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办学款被盗剩余款项被侵占如何解决

我父亲自97年因信任将单位某人拉来入伙,合伙办学,整个办学前期费用都是我父亲投资,但是在合伙办函授期间,特别是2007年以前,我父亲按和那个人手写的一份合同,一直将办学中分成赋予对方,到了2007年后,由于双方矛盾,一直未在分成,原因是此人在合伙办学的另一项网络教育收入自2005年未分成给我的父亲。但是到了2009年12月,此人称自己是出纳的身份,盗取了我父亲(我父亲是法人代表)的私章,将函授教学款18万余元从银行提走,同时更改银行的取款凭证,欺骗我父亲数月。我们咨询过公安、法院,但是公安%E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放涉嫌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