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第206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当事人自诉的案子一般是允许调节的,但是进行案件条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原告在法院对该案件做出判决前,可与被告进行调节,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调节方案做出调解书,或者原被告自行确定调节协议之后,原告进行撤诉处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以调节。

根据刑诉法定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进行自诉的案件类型有以下几种:

1、该刑事案件属于告诉法院才会处理的。

2、原告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被起诉人触犯了刑事犯罪,而该犯罪类型比较轻微;

3、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应当追溯的,而公检机关没有追溯,受害者需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明,比如说检察院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是超时未受理通知书等。

而符合以上告诉才予以处理 案件,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如果有调节意向或者是双方达成了调节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节。而如果该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的转自诉,则不可以进行调节,即该案件本身是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起诉的受理起诉的案件,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没有起诉,做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属于轻告罪的案件类型为:

1.侮辱罪,即侵害者对受害者造成了名誉或者是精神影响,且还影响后果比较严重;

2.诽谤罪,即侵害者以本不存在的事实给受害者造成一定的影响,且还影响后果比较严重,且能达到社会一般人的认识。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比如现实生活中父母会要求子女快点找配偶,但是这并不一定侵犯此罪,构成此罪其造成的后果较重,且侵害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4.虐待罪,该罪一般指具有抚养义务或者是扶养义务的人,或者是监护人对应当照顾的人不予以照顾等情形,其具体的情形根据事件来判定。

5.普通的侵占罪,该罪一般要求不达到侵占罪的刑诉的立案标准,但是也属于构成侵占的事实。

以上案件类型均可以进行调节,在诉前和诉中都可以调节,但是判决做出后案件只能就执行阶段进行调节。其调节的事项和内容及范围法院可不予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