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 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