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监督的内容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内容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 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 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一)事前审查

事前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abstract normcontrol),一般是在法律和其他法规在制定完成后公布实施前,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在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这种方法最早见于二战后的1947年意大利宪法,后为各个采取宪法法院司法审查制的国家包括法国所接受。

例如,法国在有关的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前,均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其是否合宪,若判定违宪,则不能公布施行。

(二)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是指法律已经生效并已开始执行、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进行的审查。分为二种形式:第一种,在法律公布后由政府或一定数目的议员提出,由法院就法律的合宪性进行裁决。

例如,意大利宪法法院在法律公布实施后的一定时期内,可根据法定人员的请求,就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如判定其违宪,该法律即告失效。又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议院1/3议员的请求,可就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决。实行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一般均有这种规定,而在普通法院司法审查的国家中没有这种方式。第二种是宪法控诉,任何公民个人只要认为某一法律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管是否发生了具体的侵权行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如果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亦将失去效力。这种方式主要在德国实行,但成功的例子相对很少。

(三)附带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是在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普通民事、刑事、经济或行政案件时,如认为争议的问题涉及到认定法律或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问题,法院有义务对此作出一定的裁决。

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司法审查”,任何法院都有权阐明自己对宪法含义的看法,有权判定某一法律是否违宪。但州法院不能裁决联邦法律是否违宪,下级法院不能推翻上级法院的宪法判决,全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的判例效力。另一种是欧洲式的“宪法法院司法审查”,即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当事人提出他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或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那么,法院就要中止案件的审理,将涉及案件交给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对宪法问题作出裁决后,再由提出问题的普通法院作出案件的最后判决。

当然了,作为公民的我们也是有宪法监督权的。在中国我国公民享有对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力,也有对他们批评、建议、或者是检举的权利。希望中国的公民要好好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来为国家献一份力所能及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