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是一种常见的政府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行为,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征用大量的土地是必要的举动,只有足够的建设空间,才能够保证建设的正常运行,而征地一般也是由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局才进行组织,而征地必然涉及到地表附属物的破坏,这样就需要对物品所有者进行赔偿,我们今天就以成都市新都区为例子。

成都市新都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涉及的人员社保安置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执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执行;住房安置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建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发〔2006〕12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持《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村镇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泰兴镇人民政府、斑竹园镇人民政府、新都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违章建筑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否则,将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镇、村、社现场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作为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附作物和青苗登记的依据。

四.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针对不同征地客体而言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大多是指林木,建筑,之所以对这方面进行补偿,是为了补偿因为征地建设所损坏的地表建筑或者林木,而青苗补偿就不一样,青苗补偿是指在征地期间,地表存在农田,而且农田中有农作物生长,征地必然会破坏农作物的生长,所以成都市新都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有着不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