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一个追求公平公正的国家,对于法院进行对案件的审理的时候也是需要公平公正的。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指的是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有陪审员进行陪同审理。那么人民陪审员的制度是什么。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

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

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改革方案

2014年10月,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认定。中国政法大学施鹏鹏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既可确保“审判中心”,强化控辩对抗,也可杜绝“人情案”。改革成功的核心在于设立科学民主的“随机遴选”制度,真正赋予其认定事实权力。

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开展试点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上述地区将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

试点期限为2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于公平公正方面是非常的重视的,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制度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也是有很多的,人民陪审员一般都是在案件当中进行一个监督的作用,对于案件的审理是需要进行旁听的。所以说人民陪审员对于案件的审理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