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没有侵占资金罪的罪名,但和侵占资金有关的罪名有很多,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公司多少钱属于职务犯罪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资金周转可谓是一种众所周知的行为,通常也不认定为犯罪,不过有人却在周转完慢慢演变成侵占,让自己也逐渐向职务犯罪靠拢,但也有很多人误以为一旦占有公司的钱就属于职务侵占罪了。

事实上,要构成职务侵占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如果只是利用工作熟悉环境、容易靠近目标而占有财物的,通常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职务侵占罪,所谓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与本身的职权和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比如利用管理的权力或者地位控制等等。

第二,行为人有侵占的行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单位的财产占有己有的才可能涉嫌犯罪,如果是借用没有及时归还的,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第三,侵占的数额比较达到较大的程度。

侵占的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不能认定为是犯罪,在被发现之后应及时归还财物,并接受纪律处分。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行为人涉嫌职务侵占罪。

需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所侵占的并不局限于我们所理解的钱,将公司、单位的建筑物、专利、商标占为己有的情况,而且行为人一旦实施非法侵占就处于继续状态,在最后没有将原本想侵占的财物变为己有的,属于未遂,行为人不能以没有占有财物不成立犯罪来为自己开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