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是否是担保保证

公证不是保证,保证是担保的意思,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按照这一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的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

公证是证明当事人所需办理公证的文书、事实是否真实合法,不存在对当事人的任何保证的意思。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办理了合同公证后,公证机构就必须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如不能履行就是公证机构的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公证实际上就变成了保证,而国家公证机构就变成了担保机构,这就完全偏离了公证机构的职能,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公证的任务和职能作用有哪些

公证的任务即是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这在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公证的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公证的任务是通过公证的职能作用具体体现的。公证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经济流转秩序和各种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3)通过办理公证,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4)预防各种经济和民事活动中的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稳定;

(5)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从而保障对外开放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