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家属会见笔录的要点有哪些?

侦查阶段家属会见笔录的要点: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曾用名、出生日期、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等。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证明无罪的证据,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4、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5、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侦查阶段直到服刑之前,家属不能够看到嫌疑人。若是犯罪嫌疑人需要衣服等,家属可以委托监护中的工作人员代交,若是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存在意见,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犯罪主体在服役期间,家属可以定期看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