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一定要侵占本单位的财务吗

除了侵占本单位的财务外,利用职权或方便条侵占与本单位有关系的单位的财产的也定为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2、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职务侵占中,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对于货币、资金这样可以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本地区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理。但对于那些不能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单一采信受害单位关于财物价值的陈述。

几种常见情况的性质认定: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以职务侵占认定,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客体只能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自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履行承包义务,而仍以承包财产履行承包期间所造成的债务的,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2)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吸收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企业负责人就是个私经营者,只是为了企业在形式上更符合集体所有制而招用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企业的实质就是个私企业。经营者既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对财产的处置实质上并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其占有行为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履行义务,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