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持中立取得信任法。

保持中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不偏不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起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这是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

(二)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清楚法。

法官应当通过阅卷审查、证据分析、听取当事人陈述和案件审理的方式,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理顺法律关系,这是能够正确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

(三)主动引导法。

做调解工作,法官不仅是裁判者,还应当积极充当双方关系的斡旋协调者。在调解中法官不能机械理解当事人自愿原则,要把程序上的自愿与实体上的自愿结合起来,才能引导当事人展开调解。仅仅在程序上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的作法,是不能打开调解局面的;当出现调解僵局,法官应当主动介入打破僵局。

(四)调解方案应变法。

把法官提出调解方案与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相结合,改变仅由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的作法。法官要准备多种调解方案,应供当事人的选择,并根据情况逐步展开。

(五)是非责任适度评说法。

调解要分清是非责任,但并不应当象判决说理那样明明确确,要根据案情留有余地,张弛适度,有的点到为止,有的含蓄表示,有的明确评判,还要善用道德规范、公序良俗释法说理。

(六)营造调解氛围法。

一般来讲,诉讼当事人都有一定的对立情绪,要使调解达成协议,法官必须根据不同案情,恰当把握当事人情绪,营造有利的氛围。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趁热打铁和冷处理相结合的方法,有时对当事人的情绪激动要善言软化,有时也允许当事人适度宣泄。还要选择布置恰当的场所,适用不同案件调解的需要。总之,从有利于调解出发,调控调解氛围。

(七)情义融化法。

当事人虽因矛盾纠纷走上法庭,但多数都曾有不同程度的情义联系。因此,在调解中,要善于利用当事人间的情义关系,唤起他们过去的感情或友谊,使得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八)利益平衡法。

一方面,要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另一方面,分析当事人个人利益的平衡。使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各得其所,减少无谓的争议,不打不必要的“气官司”。

(九)困难谅解法。

在诉讼调解中,确因经济困难,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少。善于引导权利人从维护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实际出发,体谅对方困难,在给付数量和时间上作适当的让步。既不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大的损害,也有利于义务人自觉履行,实现权利人的权益。

(十)潜移默化法。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要向当事人传递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在当事人起诉、应诉、送达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证据、依法调查、告之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提醒中,提醒当事人运用好调解、和解的方式。在证据交换、庭审调查、庭审辩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引导当事人尽量选择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为开展调解打下基础。对一些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也要强调法官认真做好释法工作,向当事人分析是非责任的利害关系,为当事人服判息诉打下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