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的案件构成是:(1)行为的对象是公章。(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3)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行为属负责人指示的,应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4)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托制做人的某种好处;后者属工作中的失误,如未能辨明委托人使用的伪造证明文件等。对于私刻公章罪的量刑,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能够证明只是没有按照刻字业的管理规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主观认为,不会发生问题,存在侥幸心理。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