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1、对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予以审核确认;

2、对于超过法定期限,补充申报的债权,经审查、确认后自然也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但由于补充申报的债权,可能是不间断零散进行的,因此我们对在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的核查,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如发放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全部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如果对管理人作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管理人确定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陈述其异议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由管理人对此限期作出答复;如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核确认;

3、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