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垫付费用,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形势所迫或其他客观原因,由肇事者救治伤者或者维修对方车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垫付费用分为两部分: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抢救、治疗伤员所花费的医疗费、抢救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坏,维修所垫付的费用。虽然垫付现象时有发生,但进入到赔偿程序,对于肇事所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如何处理,是在诉讼中一并解决还是由垫付人另案起诉索赔,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莫衷一是。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各种做法的对比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找到一种比较可取的做法。

纵观目前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垫付人垫付的费用不属于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范围,依法不予一并解决,由垫付人自行理赔或另行起诉。

2、垫付人垫付的费用可以由法院一并予以解决,但是需要垫付人提起反诉,或在庭审中提出,且得到原告和保险公司的同意。

3、垫付人垫付的费用应当由法院一并予以解决,法院应当在诉讼中主动释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