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文素质的提高,生活中的犯案率正在逐步减少。虽然说又在减少,但还是有很多,这对办案机关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同时办案的公平公正性也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而谅解书的作用就是减轻办案机关的办案压力,同时保证了公正性,但是谅解书是不是代表认罪呢?我们以强奸案为例子来简述一下。

刑事谅解书不只是量刑酌定从轻的情节,在强奸罪与非罪的认定中,获得妇女的原谅及不再追究的意思表示,不仅大大减少办案机关的压力,也会提升办理案件的客观公正性。

强奸罪是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并列为满14岁即可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见高铭瑄、马克昌著刑法学),此罪名一旦成立即意味着三年以上刑罚。

在被害人为成年妇女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和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强奸罪本质特征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而手段行为对被害妇女人身、精神的强制性是其实质的外部表现,认定强奸罪必须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现实生活中,不排除俩人发生婚外性行为被发现后,妇女为了保全家庭关系、维护名声而对男方提出控告,把通奸说出强奸,问题来了:被害人没有明显反抗或违背妇女意志的外观表现不明显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从俩人之间的关系、熟悉程度、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双方是否基于相互利用发生性关系、被发现时处理问题的举措等多个细节,尽量还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构罪!

在未经开庭审理之前,男方被长期羁押的现实状态,迫使男方亲属主动提出赔偿,并恳求妇女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对案件的无罪辩护有无影响?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与被告人或其亲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谅解书本身属于妇女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且属于案件发生之后的主观认识,不能改变案件定性,无法体现男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但在案件实际处理中,会产生被害人向办案机关表达一种替男方求情的效果,即本案因为被害人遭受损失已经解决而不存在对立面,办案机关在认定案件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时,可能会更加客观。另外,因男方被羁押,女方一般不了解男方是否认罪的态度,不会构成出具谅解书的实际障碍。

刑事谅解书的作用只是量刑酌定从轻的情节,在强奸罪与非罪的认定中,获得妇女的原谅及不再追究的意思表示,不仅大大减少办案机关的压力,也会提升办理案件的客观公正性。所以说,谅解书并不能代表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