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8月12日,强-蓉的车因制动系统出现一些故障而停放在家中院内准备择日去检修,这一天朋友唐-虹前来借车,因担心唐-虹说自己故意借口推辞,又想着自己的车只是一点儿小毛病,应该问题不大,便答应了。唐-虹驾车途中,恰遇朋友安-露,便让其“搭便车”同行。不料在路口遇红灯时车辆无法紧急制动,被一辆大货车从侧面撞上,安-露当场死亡。安-露家属找到车主强-蓉索赔,强-蓉大呼冤枉:唐-虹搭载安-露的事情我根本就不知道,安-露的死亡与我有什么关系?

评析:

本案中,并非车主强-蓉开的车,唐-虹在应允安-露“搭便车”时,也的确未经过强-蓉许可,但是强-蓉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强-蓉明知自己的车辆制动系统存在故障却借给他人,对车祸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