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

史某称:其母于1993年去世,留下他们姐弟和父亲共同生活。1995年,父亲史某与继母胡某走到了一起。因为年纪都很大,他们就没有领结婚证,只是宴请了一下亲戚朋友。2005年其父因病去世,留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一套,在分割遗产的时候,继母提出,作为父亲的妻子有权参与继承该套房产。请问继母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史某和胡某并未领取结婚证,因此两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胡某主张继承史某的遗产于法无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只有同居关系的“配偶”是否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关于这一问题,最高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双方,可以认定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开始生活在一起,并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如果没有补办结婚证,那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而只是非法同居关系。这里,史某与胡某“结婚”的时间是在此时间之后,同时又没有结婚证,所以两人之间的关系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只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一方死后,另一方主张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的,比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第5条处理,即形成同居关系并未补办结婚证的,不享有继承权。据此胡某没有继承权,但考虑到胡某没有子女的特殊情况,出于道义的考虑,可以酌情分给她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