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意”与“责任”

无论是拼车外出旅游,还是允许别人搭车,即便是收取一定的油耗费,只要收费是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可以说,车主或者司机均是出于“好意”。对于完全免费提供搭车机会的,车主或司机的“好意”就更为明显了。

但是,即便是这样一种出于“好意”的社会义举,主人公也不能因为道义上的高尚而涤除其法律上应担的责任。对于拼车或搭车旅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只不过相对于有偿的搭车服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而已。

可见,“好意”是无法抵偿“责任”的。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相比之无人搭乘的情形下,人员肩负着更为重大的责任。

二、“有偿”与“无偿”

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搭乘人员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分担汽车运载的合理费用,是合情合理的。无偿抑或有偿,只要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均无碍于拼车这种现代出行方式作用的发挥。但是,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拼车是有偿还是无偿,将直接影响到驾驶人员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相比之有偿的情形,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旨同样适用于拼车或搭车过程中:在有偿的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拼车活动,因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有偿的拼车或搭车活动中,驾驶人员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

三、“交强险”与“乘客险”

在拼车或搭车活动中,还涉及一个问题——保险。众所周知,“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进行赔偿,而拼车人员或搭车人员显然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当前,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中的家用车,一般投保的只是“交强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员将无法获得其所乘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障。在本车驾驶人员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的搭乘人员就陷于相当被动的局面。

针对上述情形,驾驶人员该如何更好地防范自己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搭乘人员又该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慎重对待的一个问题,“乘客险”于是进入我们的视野。所谓“乘客险”,又称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包括驾驶人员和其他乘客。因此,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的车主可以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乘客险”,同时,其他搭乘人员也可以通过签订拼车协议等类似措施将车主投保“乘客险”作为车主的一项义务纳入法律范围,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