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最贵卖到600元一粒

用高度白酒加廉价中草药和色素制造的“神药”,一粒成本价不足3分钱,却欺骗恐吓老人卖到600元。日前,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6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假药丸成本不到3分钱最贵卖到600元一粒。

2015年5月,济南市东关大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东关大街小商品市场旁边的菜市场,有5个人以售卖苗药、祖传药为名实施诈骗活动。接警后,民警根据线索开展了为期7天的跟踪,最终在天桥区4家宾馆内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当场缴获假酒、假药以及用来制作假药的原料物品。

经鉴定,这些“药酒”是购买散装或者劣质高度白酒浸泡各种散装中药材,再加老抽摇匀加工而成,最后从附近各诊所收购使用过的吊瓶空瓶进行灌装。

犯罪团伙将这些药酒起名为“苗家强力追风药酒”“家传药酒”等名称,声称能治疗风湿性关节炎、腿痛、腰痛、手脚麻木、肩周炎等各种老年人常见疾病。此外,他们还从药店里购买乌鸡白凤丸、六味地黄丸或跌打丸,然后把这些药丸搓成若干小长条,切成1厘米长短,用梳子齿按上花纹,再涂上黄色的姜-粉,加工的药丸被命名为“断根药”,号称能包治百病。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