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王-岚问:我母亲在临终时口头上对于其遗产做了分配,我的两个舅舅作为见证人,其中一个舅舅记录下了遗嘱的内容,但是记录上没有我母亲的手印(她不会写字)。

母亲临终时我不在场,我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请问这份遗嘱有效吗?我可以采用什么方法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方式。口头遗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方为有效:首先,口头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方可订立。这里的“紧急情况”主要是指遗嘱人突发疾病生命堪忧、因病重生命垂危或者因遇到意外事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

其次,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

以下三类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遗嘱人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这里的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主要有: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亲身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等。

第三,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规定凡书面形式的遗嘱必须要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或者是手印),由于你母亲没有在遗嘱记录上签字或留下手印,所以你母亲的这份遗嘱是不符合书面形式遗嘱的要件的。

那么,它是否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呢?根据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到,这份遗嘱是在你母亲临终时做出的,遗嘱人当时处于生命垂危的状态,这属于我们讲到的紧急情况;这份遗嘱由你的两个舅舅做见证人,你的舅舅是你母亲的兄弟,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由于法律规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除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所以我们在这里将“继承人”理解为是指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的人,而不是实际上能继承到遗产的人更为妥当。因为遗嘱继承本身就是对于法定继承的一种排除,是尊重遗嘱人自由意思的体现,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不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遗产分配是常见的,所以所有顺序的继承人都应当排除在遗嘱见证人之外。你母亲的这份遗嘱是由你的舅舅作为见证人的,他们不是合格的见证人,由于该条件不符合,因此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你可以以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理由主张该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