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卖人是否会受牵连

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卖人是会受牵连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报废车的卖方与买方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其售卖报废车的行为本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间接联系,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