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机关,法律授权其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包括制定一些证券市场规则的权力和依法对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两大方面。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这里应强调的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应依法行使,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授权制定一些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性的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如证券发行的有关具体规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证券业务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等。

2.对进入证券市场的主体及其活动行使审批核准权

审批核准权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是指有权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予或授予其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备某种资格,允许其从事为法律一般严格管理的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权主要表现为审批或者核准权。即对有关发行股票、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股票上市、证券的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申请歇业、解散的等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核准的,由其行使审批权。

3.对证券市场的活动和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行使监督管理权

对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指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行使监督管理权。

对证券市场的活动,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托管、登记、结算以及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证券法分别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等章节中具体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若干职权。

4.对证券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制裁。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中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力,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戒。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证券市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依法进行,除了依据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处罚的适用、处罚的程序等规定行使处罚权。

另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证券业协会的活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促使其正确履行职责,管理本行业的事务,达到自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