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财物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疯狂盗窃变压器影响农业生产

被告人邵某、蔡某等11人为了获取钱财,丧心病狂,于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间,先后流窜至吉林农安县和长春市的朝阳区、宽城区等处疯狂的实施盗窃行为,且作案目标均锁定在了变压器上。1年的时间里,一伙人共盗窃了多个地方的变压器,并将所盗得的变压器铜芯往外出售后获取钱财,致使被盗地方的农业生产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其中邵某和蔡某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近百万元。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7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78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也均被判刑。

二、盗窃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多次扒窃作案的;

(二)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入户盗窃多次的;

(四)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五)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六)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七)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八)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九)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十)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认定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只是一种消极判断。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断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时,除了以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注意审查精神病的种类以及程度轻重,因为精神病的种类与程度轻重对于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调查其言行与精神状况。第三,要进一步判断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精神病之间有无直接联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