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离婚房产分割主要有:

1、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应先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则由人民法院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2.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3.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