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2020年最新解释有哪些?

民法总则2018年最新解释有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三、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2018年发布的最新解释对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的目的是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和解决新时代下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解释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诉讼案件进行时效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