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生前立下遗嘱,对自己去世后的遗属待遇作了处分,单位即以此为由拒绝将遗属待遇支付给闫某的儿子刘某。近日,法院认定闫某对遗属待遇的处分无效,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之父闫某生前系山东省某电器公司职工,2001年6月2日办理了退休手续,2005年11月15日因病去世。闫某去世后,电器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代领了闫某的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11280元。此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要,电器公司始终拖延支付。2012年9月初,刘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仲裁委以刘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刘某不服,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闫某与原配妻子刘某于1994年7月26日离婚,二人生育子女闫XX、闫XXX、刘某。闫某的父母分别于1990年6月10日、1999年3月22日去世。

审理过程中,闫XX及闫XXX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自愿放弃闫某的遗属待遇领取权利。电器公司辩称,闫某生前留了一份遗嘱给单位,对其内退工资、医疗费、丧葬费等进行了明确的处分,其中,有丧葬费不交给自己的子女的内容,故公司不能擅自支付。电器公司还提交了遗嘱复印件一份。但刘某认为闫某遗嘱处分的丧葬费不属于遗产的内容,电器公司以此为由拖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无法律依据,他的主张也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闫某生前系电器公司退休职工,刘某作为其遗属,有权要求父亲生前单位支付相关的遗属待遇。电器公司辩称的闫某有遗嘱,处分因涉及其他人的权利,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是国家对公民死亡后家属的补偿,不属于遗产,闫某作为被继承人无权处分。

据此,法院判决: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某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11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