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下面了解一篇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

原告W诉被告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洛阳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洛阳XX法医司法鉴定所对“W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xx年x月x日进行了鉴定,于xx年x月x日作出洛X司鉴所[2012]X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W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

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望合议庭在证据采信时予以考虑、采纳:

1、该鉴定于xx年x月x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申请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不移送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质证人亦提出“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的异议。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 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鉴定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故被鉴定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告无关。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因本次”,没有事实依据

“交通事故”,没有事实依据

“胫骨两断端间仅存”,没有事实依据

“少部分骨痂断裂”,没有事实依据。

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以及手术记录报告入院记录,均没有提到“少部 分骨痂”部位;此次鉴定又主要是依据上述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发表意见,仅从鉴定人的“肉眼”如何能够“由表及里”的看出,“少 部分骨痂”是此次断裂,还是“此次交通”事故断裂。“入院记录”现病史中清晰载明:“拾年前患者系交通伤致胫腓骨骨折”,“手术记录”中未载“骨痂”一字眼,该鉴定凭什么认为“少部分骨痂”不是那次完全断裂,还仅存了少部分没有断裂?凭什么认为是“因本次”,是“交通事故”断裂?

综上所述,质证人已经提出申请,请求涉案医师及鉴定人出庭作证,以释质证人之惑。

质证人X

代理人T

xx年x月x日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的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知道从哪些方面去写质证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质证意见时,当事人需要从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真这几个角度来提出存有疑虑的意见,同时在书写的时候必须一条一条地进行质证,法庭才会采纳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