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意思就是说如果对一审的判决的结果不服的话是还可以继续上诉进行审判的,得出来的二审终审的结果就是法院的终审判决。然而在一些案件中,还是会存在二审终审后出现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不服的情况,但是二审过后是不能继续上诉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怎么做呢?专门针对这个问题,以下是小编收集和整理出来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这样一个意识,那就是二审终审判决和一审判决是不同的,二审终审判决一出马上就会发挥其法律效力,而一审的判决则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挥其法律效力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再一次进行案件审判。对于一做出就产生法律效力的二审终审判决来说是可以采取这种方式的。当当事人的这一方牵涉的人数很多或者是当事人两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存在对于二审终审判决不服的情况,可以采取向原来案件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再次进行审判。但是一定要注意到的是在这两种方式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原来二审终审判决、裁定是不会停止执行,直到再审成功推翻后才能够停止。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情形就会裁定进行再审,那么案件就会进入再审程序。如果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驳回再审申请。如果出现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不准再审,或者超过时间没有做出来裁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但是只能提出一次,意味着如果第一次不成功当事人就不能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