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和形式各是什么?(1)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在签订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杜绝相互欺骗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特别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所有重大保险事实,否则合同无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自己要求保险的内容,必须本着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保险人表现出来的最大诚实信用则是可靠的偿付能力,有关国家的立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2)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要保险的财产,应通过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双方诉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从而,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的财产而得到回复或受益。这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的行为,形成了它独特的保险利益。规定其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主要是:a、可防止把保险变成赌博;b、可防止道德危险;c、保险利益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者(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有的称其为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负有保险利益的人。3)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独有的原则。所谓补偿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定额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当然,如果是不足额投保,则不能享有这一权利,而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有限度的。应以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能获得额利益。常见的赔偿方式一般用货币支付,保险人也可视情况选用恢复原状,或换置的方法,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4)代位原则代位原则也是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个原则。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份利益,实施代位原则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来讲,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需将其原来应享有的向他人(责任人)索赔的权益,以及他对残留保险标的特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这份权益后,可以把自己摆在被保险的位置上,并向责任方追偿,也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所保险的家用电器(电视机、录相机等)被盗,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其被盗的家用电器又被公安机关追回,此时,保险人亦可向被保险人追偿。但是,由于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自己过失所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追偿。但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险人近亲,如配偶或本单位职工所为,保险人一般不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