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或重大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正在隐藏、销毁或破坏证据,以非法暴力手段胁迫证人做虚假证言或直接阻止其作证等行为,对这些紧急情况为了实行紧急处理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尽快提请检察机关批捕,那么,刑事诉讼法几天批捕呢?

一、刑事拘留后多久下达逮捕证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逮捕的三大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关于刑事诉讼法几天批捕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一般应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三天后提请批捕,对于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到四至七天,如果是多次流窜团伙作案的,可延长到三十天,检察机关应在七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也就是说批捕时间最短为十天,最长为三十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