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使用肯定会涉及土地使用权,这是国家的有关法律进行规定的,但是对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大多数住户都不太清楚,在实际运用中就是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意义上就是自己土地使用的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主体,在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原则或“地随房走”原则,其源于房产与地产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国家实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统称房屋)所有权的主体一致,即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从权利客体角度说,是房屋土地合一的原则。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动产法律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认为,房屋和土地是一体的。物理上,房屋的基础必须深入土地,房屋是附合在土地上的不动产。法律上,房屋和土地权利人不一致,会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发生。

1、“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房屋占用的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权利的同一性,不得分开转让或者设定权利。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此类问题的解决对于自己权益的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土地使用权,大家或许都能了解些许,但是对于这类问题就需要一定的了解。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权益的合法维护,从而减少自己不必要的程序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