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整个案情的前因后果,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意见的。例如说当事人是因为聚众斗殴的这种行为被提起了公诉的,那所有的聚众斗殴当然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所以辩护律师当然要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的,那么,聚众斗殴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聚众斗殴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之子张x涉嫌聚众斗殴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库尔勒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张x,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上,被告人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张x生于1994年2月21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2、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仅起到次要与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依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张x在杜x一伙人中的地位不高,案发当晚杜x叫季xx和刘x打电话找人,季xx又打电话叫叶x找人,刘x也是打电话叫郑xx找人,这样张x才被叶x和郑xx叫去到了案发现场。在卷帘门被打开后,张x跟着杜x等人进入电玩城时一直是手无寸铁的,他也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直到魏x等人手持钢管、军刺冲出来,魏xx拿刀砍了邵xx头部一下,张x才随手拿了个圆凳子去砸魏xx,结果被魏xx一刀砍在了左肩膀处(侦查卷三第17页),致轻微伤。

其次,张x没有给对方的人造成任何伤害。张x只和魏xx对打过,而魏xx和叶x、范xx等多人进行打斗,至于其左手的伤,是谁造成的并不确定,魏xx在侦查卷四第39页供述:“我的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伤了,医生说这三个指头的手指背侧被砍伤到骨膜了”,第50页供述:“当时不知道自己的手受伤了,打完架之后,感觉自己就是被那个穿红衣服的人打了一凳子,然后他抓住了左手。”那个穿红衣服的人就是范xx。侦查卷一第210页法医鉴定书案情简要:2011年2月7日,在库尔勒市华州市场世桂游戏厅,魏xx被他人用刀砍伤。资料摘要显示:左手3、4、5指背侧有多处皮肤裂伤。

再次,作为聚众斗殴罪中的积极参加者,张x既没有帮杜x召集人马,也没有为去帮忙准备作案工具,而只是随大流,别人做什么自己就跟着,没有自己的主张。因此在本案中,杜x是首要分子,是理所当然的主犯,而其他积极参加者中,季xx、刘x积极帮杜x组织人手,也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也应当认定为主犯。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为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被告人魏x、魏xx、袁x、尹x对本案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主要的过错责任。

虽然杜x领人来清场子在先,但并没有对人造成严重伤害,反而是魏x、魏xx、袁x、尹x等人先将郑xx拉进监控室进行殴打,在卷帘门被打开后手持钢管与军刺冲出造成陈x、叶x重伤,范xx轻伤(偏重),张x轻微伤(偏重)的严重后果,因此四人对本案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主要的过错责任。

4、被告人张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突出。不论是侦察、起诉还是审判阶段,被告人始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情,积极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款第三项之规定: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5、被告人张x当庭自愿认罪,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七款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6、被告人张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也未受过任何处罚。被告人由于年龄小,自控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以至酿成大错。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所带来的损失,也认识到给自己的家庭所带来得打击,自案发到现在,被告人一直处在深深地自责之中,希望能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

7、被告人张x在库尔勒振兴学校上学期间能够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师长、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班级工作认真负责,对同学团结友爱,学习态度端正,思想品德良好,多次被评选为优秀班委。为此库尔勒振兴学校及其所在班的班主任及英语老师都为其出具证明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6条之规定,本着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张x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重新做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实际上,聚众斗殴的辩护词根本就不能一概而论,而且辩护词也没有任何的参考性,我们能够了解到的关于辩护词的一些法律知识就是基本格式和辩护词在诉讼过程当中起到的作用。但辩护词当中的所有辩护意见这是属于律师的工作职责,律师把辩护词写好了会起到很关键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