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由于大中城市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城市周边以及经济发达的农村纷纷开始拆迁工程,将原有的宅基地房屋拆到后建设楼房给村民使用,集中利用土地,加强土地集约化利用,同时也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但是就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老屋分家单确权问题、弟占兄地建房问题、老宅翻建权属和继承问题、宅基地房屋坍塌后宅基地继承和拆迁补偿问题等等,本律师结合多年实践经验现简单谈一下宅基地房屋坍塌后宅基地继承和拆迁补偿问题。

1、根据我国《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宅基地房屋在坍塌后,房屋就已丧失其应有之属性,继承人就再无房屋可以继承,然而,根据宅基地的无偿使用性和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坍塌后继承人无权继承宅基地。

2、宅基地在其上的房屋坍塌后,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单独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不予补偿,但是考虑到农村习惯,拆迁时村集体和拆迁单位一般会与宅基地原使用者或继承者协商解决。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西方世界很多都是实行的房地分离的土地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地上权制度。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属于公民的,而是属于国家的,公民只能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我国的土地制度,这些因为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财政收入,国家也会用之于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