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受理机关

1、申请国家赔偿的确认违法案件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第二十条 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受理:

(1)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2)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3)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申请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4)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二、国家赔偿受理程序

1、行政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

(1)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得到确认。

(2)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书

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3)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程序: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尚未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侵权事实,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刑事赔偿程序

(1)要求确认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侦查职权的行为违法,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2)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3)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5)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6)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我国赔偿委员会规定,一般国家赔偿受理机关是和赔偿义务机关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如果申请国家赔偿人对于审理的不赔偿或者是判定的国家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诉讼然后由上一级人员法院受理审理,公民想要申请国家赔偿的,可以按照行政赔偿或者是刑事赔偿的程序向国家赔偿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相关机关会在规定时间给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