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代理回避事项中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法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期间:

1.侦查、起诉阶段无明确规定:

A.一般以自行回避、指令回避为主;

B.兼采申请回避。

2.审判阶段:

(1)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开庭的时候:

A.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B.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名单;

C.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我国的司法制度也是需要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的,也是规定了任何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是与当事人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不得继续办理此案件,如果发现审理人员有此项情况后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进行回避的,如果说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也是可以申请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