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对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有字号,因为这些个体工商户中不排除某些历史悠久,名声在外的老店铺,如果撤销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很有可能导致一部分商铺的流失,也是中华文化的流失,下面,我们看一下,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否有字号?

个体工商户可以有字号,但是个体工商户能不能起字号跟民法总则没有直接关联。

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济活动时依然存在经营资格、财产权保护、主体之上内外财产关系等方面的制度需求。不过在当下,这些制度需求的供给路径或者供给方式有显著变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中,社会主体基于市场自由原则获得了从事参与市场活动的一般资格,无须再对一般社会主体是否获得一般性资格进行确认;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准入控制则依赖于针对特殊领域的许可证管理制度。依赖民事基本法授予社会主体一般经营资格的制度需求已经丧失,而民事基本法也没有必要再承载此类功能。

一、招用未成年工需注意法律风险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属未成年工,国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另外,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与患精神病员工签署相关协议的注意事项

《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员工患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其它协议,需注意法律风险,有可能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当然,按照《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一方如果认为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在民事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劳动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丧失提供劳动的可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民法总则中只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做了限制,对其有没有字号,并不在民法总则的管辖范围之内,而是资料备全后,去工商管理局申请,一般一直流传至今的老铺子都拥有自己的字号,体现店铺文化的悠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