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是最为严格,是具有最强证明力的遗嘱方式。公证遗嘱必须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才能形成。

2、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其成立的形式要求包括:

(1)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

(2)应当由遗嘱人签名。

(3)应当注明日期。

3、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

(3)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4、录音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制而成的遗嘱。录音遗嘱必须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是遗嘱人用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危急情况下,除口头遗嘱外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2)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5种法定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4种形式的遗嘱,无论其设立的时间早晚,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没有公证遗嘱的,其余4类遗嘱不论形式,一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