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交警都可以处理交通事故吗

不是所有交警都能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需取得等级资格,不同资格等级处理相应等级的交通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发布)第二条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第三条规定,“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

二、公安机关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时怎么办,应当如何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三、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一)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二)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三)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四)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五)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六)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