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相对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遗嘱。

1、民法总则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相对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遗嘱。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相对人的存在才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一方欲订立合同的邀约就必须向另一方发出。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三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1)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在外表上可以看出其法律意思的效果,即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分为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表示意识,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效果,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

(2)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所以,民法总则第138条其实也是针对意思表示的相关法律效力,没有相对人存在的情况下不一定表达出来的这些意思,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单纯的理解这一条规定,很多人都会觉得比较困难,其实这就是在针对部分,文件证明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主要是根据当时的情形来分析文件是否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