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况有哪些

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况有: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对于公诉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的,如果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话,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是可以对证据进行审查的。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 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 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 。 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话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所给出的事实不够清晰,那么法院会要求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检察院会递交到原公安局进行重复审查将证据或事实屡清晰之后再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核通过后会递交到法院进行下一步的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