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规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政府批准同意大利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以下五类情形,可协议出让: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协议出让必须公示,发生价格争议可提请裁决

针对此前协议出让公开程度不够,《规范》明确提出今后所有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需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终止。此外,协议出让结果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经营性基础设施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油田等矿业开采用地也将逐步有偿使用,这些用地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协议出让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出让价格争议。如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在我国对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一直都较为严格,相关的使用者需要进行相应的办理后,根据国家土地部门对这类土地的批复时间和批复规定进行相应的使用。在使用期届满后进行相应的顺延办理,符合我国的法律要求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