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30%=7200元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4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甲厂自负车损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6300元)×(1-免赔率15%)=8330元

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

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5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乙厂自负车损1200元+乙厂应赔甲厂4500元)×(1-免赔率5%)=5145元

这样,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8330元;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514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