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飞车夺包构成的是抢夺罪还是抢劫罪

“飞车夺包”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刑事案件,处理此类案件的疑点和难点就是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定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一就是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的方法,乘机抢夺的;

第二个呢就是驾驶车辆强行抢劫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第三类就是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的伤亡的这种结果,仍然强行抢夺财物的

关与司法解释以取财手段是否有意危及人身利益为标准,将抢夺罪和抢劫罪区分开来。如果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暴力,造成人身伤害,原则上应当将其认定为抢劫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利用飞车逼挤、撞击、强行逼倒、强拉硬拽等暴力行为,则原则上认为其飞车行为是抢夺行为。

二、抢夺财物一定构成抢夺罪吗

答案是否定的。

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有些地方治安条件不好,经常会出现飞车党抢夺财物等恶劣的社会现象,但是报警的时候得到的处理却不尽相同,有的入罪有的只是行政处罚,而现实中对于抢夺财物的行为,其实也不一定会认定为抢夺罪,此时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节,因为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抢夺财物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抢劫罪。